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2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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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0:01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且不得全额开具**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目前仅“转让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使用该功能开具*。
一、金融商品转让
(一)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专用*。
(三)*开具通过**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按照卖出价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普通*。
(四)申报要求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普通*开具的金额、税额填报第5行第三列“销售额”、第四列“销项税额”;将金融商品买入价填入第5行第十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普通*价税合计填入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金融商品买入价填入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二、经纪代理服务
(一)注释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用*。
(三)*开具方式一:通过**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依6%的税率开具*专用*;代为支付的费用依6%的税率开具*普通*。方式二:通过**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普通*。
(四)申报要求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含*专用*、*普通*,下同)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5行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代为支付的费用填入第5行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价税合计填入第3行“6%税率的项目(不含金融商品转让)”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代支付的费用填入第3行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差额征税基本情况:
1、“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即:
(一)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 。
2、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通过《*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填列。无差额征收项目的纳税人附表三不填。
依据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6点规定,在网上申报中增加了《*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六)》,用于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即为附表三的清单。同样,无差额征收项目的纳税人附表六不填。
3、根据目前的法规来看,“营改增”后,存在差额征税的具体项目大致包括以下五大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广告业和代理业等。
4 、抵减方法解读:
对符合规定进行差额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采用抵税法(即按照*进项抵扣的原理)进行销项税额抵减,而不是采用销售抵减法。
5、差额征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额=计税销售额×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0:01
申报要求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普通*开具的金额、税额填报第5行第三列“销售额”、第四列“销项税额”;将金融商品买入价填入第5行第十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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