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2:45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3:05
毫无疑问的是应该属于第二任丈夫和子女,这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约束。它不应该受到影响,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条第5款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幸存方或利害关系方可以提出索赔,无效的婚姻。
然后,通过该法律,我们可以扭转死亡本身不会成为重婚原因的事实。因为即使他死了,幸存者也可以参加无效婚姻,而感兴趣的人也可以上诉无效婚姻。
女儿慧慧属于鲍某和她的第二任丈夫(已登记结婚)所生的孩子,但这是一场真正的法律认可的婚姻,第一场婚姻无效。因此,慧慧在法律上是非婚生子。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在中国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继承法》第10条还规定,孩子是非婚生的。儿童和合法继承人受到同等待遇,因此他们都算得上是合法继承人。慧慧的遗产等级没有问题。
实际上,600,000的赔偿包括丧葬费,救援费用和死亡赔偿以及精神损失。对于丧葬和医疗费用,如果扣除直接费用,其余将用于死亡和精神损害赔偿,并且通常不将两方视为继承。那么应该向谁付款?鲍某的法律配偶,,因为他们会有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应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分配给,她的事实际婚姻配偶和她的事实婚姻的子女,以及鲍某的亲生女儿以及父母。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3:05
我觉得还是应该给具有真正法律意义上夫妻的一人吧!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3:06
我觉得那60万赔偿金应该是给女子的父母吧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3:07
我觉得还是要根据法律的*来进行判断。公平的分配比较好。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3:07
这个还是要按法律的判决来看,不能从外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