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一县之长,为何有的叫县令有的叫知县?县令、知县、县尉、县丞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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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0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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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4 23:42
“县令”在其他工具书中的解释 官名。县令之名,起于战国,其时秦及三晋县的长官均称为令。
知县,官名。秦汉以来县令为一县的主官。唐称佐官代理县令为知县事。宋常派遣朝官为县的长官,管理一县行政,称“知县事”,简称知县,如当地驻有戍兵,并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兼管军事。元代县的主官改称县尹,明、清以知县为一县的正式长官,正七品,俗称“七品芝麻官”。
县尉,负责一县的治安和抓捕盗贼的工作,级别在县令、县长(一县的最高行政长官)之下。大致相当于今天的县公安局局长。
县丞是中国古代地方职官名。在县里地位一般仅次於县令(或县长),汉时每县各置丞一人,以辅佐令长,主要职责是文书、仓库等的管理。后代虽有变革,如宋代曾一度废除,或以主簿兼任,但历代大多设置此一官员(一或二人),迄於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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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4 23:42
县令相当于现在的县委书记兼县长,是主管一县事务的一把手。
县丞相当于现在的副书记兼副县长,是县令的副手之一,一县的二把手。
县尉相当于现在的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是主管一县捕盗、治安等刑事、司法事务的官员,品级一般略小于县丞,也是县令的副手之一,一县的第三把手。
过去一县的人少、事少,机构和官员也相当简单,没有现在那么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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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4 23:38
县令
县令之名,起于战国,其时秦及三晋县的长官均称为令。
官名。战国时三晋(魏、赵、韩)和秦已称县的行政长官为令。秦商鞅变法,并诸小乡为县,置令及职责。县令本直隶于国君,战国末年,郡县两级制形成,县属于郡,县令成为郡守的下属。秦、汉法令规定,人口万户以上的县,县官称县令,秩六百石至千石;万户以下的称长,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汉以后放宽尺宽,《晋令》云:“县千户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见《北堂书钞》七十八)所辖户数不及汉制十分之一。南朝县,户数一般很少,而《宋书·州郡志》所载,大多为令。后遂一律称令。《隋书·百官志》只说陈五千户以上县令与五千户以下县令,不提县长。北齐县分九等,县官一律称令。 隋、唐因之,只以县的等第,分定县官品秩,唐县令,京县、畿县正五品上有与正六品上,余自从六品上至从七品下,宋县令只存虚名,以京朝官任其职,称知某县事,因而有知县的名称。元为县尹。明、清以知县为正式官名。
县丞
官名。始置于战国,为县令之佐官。秦汉相沿。典文书及仓狱,为县令之辅佐,历代所置略同。惟晋及南朝宋无(宋只设建康狱丞)。丞之官秩,汉为二百石至四百石,明清县丞为正八品官。明代规定凡方圆不及20里者不设县丞,故多数县份都有佐贰官。清代县丞多不设,在全国1300多个县份中,仅设县丞345人.
县丞是中国古代地方职官名。在县里地位一般仅次於县令(或县长),汉时每县各置丞一人,以辅佐令长,主要职责是文书、仓库等的管理。後代虽有变革,如宋代曾一度废除,或以主簿兼任,但历代大多设置此一官员(一或二人),迄於清末。
县尉
官名(相当于现在的公安局局长)秦、汉制度,与县丞同为县令佐官,掌治安捕盗之事。一般大县二人,小县一人。西汉长安与东汉洛阳,各有四尉。魏、晋、南北朝沿设。西晋洛阳与东晋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隋改尉为正,后又置尉,分户曹、法曹。唐初再改为正,旋复为尉,县二或一人,掌分判诸司之事。宋县尉以阅羽弓手、禁止奸暴为职责。辽、金、元均沿设,明废。在当时是个很小的官。
县令相当于现在的县委书记兼县长,是主管一县事务的一把手。
县丞相当于现在的副书记兼副县长,是县令的副手之一,一县的二把手。
县尉相当于现在的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是主管一县捕盗、治安等刑事、司法事务的官员,品级一般略小于县丞,也是县令的副手之一,一县的第三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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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4 23:36
在唐代以前,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宋代以朝廷大臣到地方兼领一县之长,称“知(主持)某县事”,简称“知县”,管理全县的行政,有的还兼管军事,官秩多是七品。知县的助手有县丞、主簿等。县丞协助知县管理县政,主簿管理全县的粮税、户籍等。
县尉(相当于现在的公安局局长)秦、汉制度,与县丞同为县令佐官,掌治安捕盗之事。一般大县二人,小县一人。西汉长安与东汉洛阳,各有四尉。魏、晋、南北朝沿设。西晋洛阳与东晋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隋改尉为正,后又置尉,分户曹、法曹。唐初再改为正,旋复为尉,县二或一人,掌分判诸司之事。宋县尉以阅羽弓手、禁止奸暴为职责。辽、金、元均沿设,明废。在当时是个很小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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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4 23:42
县令
官名。战国时三晋(魏、赵、韩)和秦已称县的行政长官为令。秦商鞅变法,并诸小乡为县,置令及职责。县令本直隶于国君,战国末年,郡县两级制形成,县属于郡,县令成为郡守的下属。秦、汉法令规定,人口万户以上的县,县官称县令,秩六百石至千石;万户以下的称长,秩三百石至五百石。汉以后放宽尺宽,《晋令》云:“县千户已上,州郡治五百已上,皆为令;不满此为长。”(见《北堂书钞》七十八)所辖户数不及汉制十分之一。南朝县,户数一般很少,而《宋书·州郡志》所载,大多为令。后遂一律称令。《隋书·百官志》只说陈五千户以上县令与五千户以下县令,不提县长。北齐县分九等,县官一律称令。隋、唐因之,只以县的等第,分定县官品秩,唐县令,京县、畿县正五品上有与正六品上,余自从六品上至从七品下,宋县令只存虚名,以京朝官任其职,称知某县事,因而有知县的名称。元为县尹。明、清以知县为正式官名。
知县
在唐代以前,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宋代以朝廷大臣到地方兼领一县之长,称“知(主持)某县事”,简称“知县”,管理全县的行政,有的还兼管军事,官秩多是七品。知县的助手有县丞、主簿等。县丞协助知县管理县政,主簿管理全县的粮税、户籍等。清《睢阳尚书袁氏(袁可立)家谱》:“十世赋正 字贞叟,号开美,归德府学诸生,明末考授鄢陵县知县。”
县尉
官名(相当于现在的公安局局长)秦、汉制度,与县丞同为县令佐官,掌治安捕盗之事。一般大县二人,小县一人。西汉长安与东汉洛阳,各有四尉。魏、晋、南北朝沿设。西晋洛阳与东晋南朝建康各有六部尉。隋改尉为正,后又置尉,分户曹、法曹。唐初再改为正,旋复为尉,县二或一人,掌分判诸司之事。宋县尉以阅羽弓手、禁止奸暴为职责。辽、金、元均沿设,明废。在当时是个很小的官。
县丞
官名。始置于战国,为县令之佐官。秦汉相沿。典文书及仓狱,为县令之辅佐,历代所置略同。惟晋及南朝宋无(宋只设建康狱丞)。丞之官秩,汉为二百石至四百石,明清县丞为正八品官。明代规定凡方圆不及20里者不设县丞,故多数县份都有佐贰官。清代县丞多不设,在全国1300多个县份中,仅设县丞345人. 县丞是中国古代地方职官名。在县里地位一般仅次於县令(或县长),汉时每县各置丞一人,以辅佐令长,主要职责是文书、仓库等的管理。後代虽有变革,如宋代曾一度废除,或以主簿兼任,但历代大多设置此一官员(一或二人),迄於清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