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重获自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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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0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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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19:50
死刑犯重获自由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特赦。根据我国《*》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款的规定,全国**会有权决定特赦。特赦,就是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决定免除刑罚。建国以来,我国只进行过二次特赦:一是建国初期赦免了一批*战犯,二是上世纪80年代对四人邦集团罪行的赦免。从性质上说,特赦主要针对的是*犯。
二、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或发现有漏罪的,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满10年以上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之后,间隔两年之上,还可以再次减刑。执行完减刑规定的刑期,就可以刑满释放了。
三、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可以适用上述规定,通过假释的途径获得自由。
四、怀孕。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是女性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无论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是立即执行,只是在被交付执行前怀孕的,都应当依法不再执行死刑,而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通过减刑、假释的途径重获自由。
五、刑法修改。最近司法界正在热烈探讨废除死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