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21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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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9:42
五保低保等特殊群体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 *与其他群众是一致的,无任何特殊优惠*。但在 医保 局报销后可将报销后的资料交当地民政部门寻求医疗救助。当地民政部门在审核其基本资料后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 医疗费用 ,*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 医疗费 ,*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 医疗费用 中应当由基本 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