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21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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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4 05:03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 诉讼 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 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况有哪些 中国《 担保法 》第17条第3款也规定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 债务人 住所变更,致使 债权人 要求其履行 债务 发生重大困难的。这一情形的构成要件有三: (1)须债务人的住所发生了变更,这是前提条件。此之“住所”,如果是自然人,则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如果是法人,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法 》第10条)。住所发生了变更,既可以是从国内迁移到国外,也可以是从某一外国迁移到另一外国,还可以是在国内由某一辖区迁移到另一辖区。 (2)须债务人住所的变更发生于 保证合同 成立之后,这是时间要件。如果保证 合同成立 前,债务人的住所早已变更,那么就应当以当时的情况为准,而绝不能成为以后排除先诉抗辩权的理由。 (3)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是实质要件。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 证人 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因而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抛弃。抛弃可分为预先抛弃和事后抛弃两种。预先抛弃有三种方式: (1)在一般保证合同中预先约定保证人不行使先诉抗辩权; (2)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纵未载明放弃先诉抗辩权,也可解释为有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意思表示; (3)在保证合同中未载明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时,按照《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亦可视为放弃先诉抗辩权。 对于问题“ 物权法 抗辩是可放弃的吗 ”,可以参考上文的相关内容。当 抵押 人将抵押物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是,如果到期抵押人无法偿还时,在银行的追讨下还是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银行有权将抵押人的抵押物要求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以偿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