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2021年4月免税政策结束,还收到免税发票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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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4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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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06:03
将免税*退回开具方,让对方重新开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追问但是是三月份的业务,只是对方四月才开具*的,也是退回开税率的吗
追答三月份的业务,那就不用退回重开,但需要在4月申报时填入未开票销售额栏,再到下个季度的申报进行调整。以后要注意及时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