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异地转移后金额是按照转移前的金额?还是转移地区的金额?抑或不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4 22:23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21
按照你转移后的地区的规定的金额来发放。因为你的失业保险金随着你的关系转移到了新的地方 失业金就有由所在地区的财政支出。所以不可能仍然按照你原来的标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条例》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前已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失业从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已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和失业人员不能因其转移和流动而中止失业保险关系,否则就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单位转移和失业人员流动后,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的统筹地区,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与失业保险关系—并转移的问题,《条例》没有作出统─规定。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这—规定既确定了发放时间,又确定了发放机构。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这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大多按周发放的形式不同,但这是由我国具体国情决定的。因为我国发放工资的形式大多都是按月发放。同时,按月发放,还可以保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了解失业人员的情况,并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及时与就业服务机构联系,为其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
失业保险金原则上不能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要按月发放。对这一原则各地无权改变。但在《失业保险条例》出台前,为了促进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原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提出大力支持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组织就业和自谋职业。对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失业职工,可将其失业救济金一次性付给本人,作为开办资金。按照这一精神,各地都陆续出台了给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22:22
肯定是按照转入地的标准来发放的。因为你的失业保险金随着你的关系转移到了新的地方 失业金就有由所在地区的财政支出。所以不可能仍然按照你原来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