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合同法案例分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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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0:57
1、工业公司解除其与机械厂合同合法。《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合法。因为机械厂违约。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
3、不正确。合同解除不影响管辖条款的约定。《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合法。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未经仲裁,不得向*提起诉讼。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0:58
1、合同成立。甲公司收到电报未答复,视为承诺。
2、第一批货按合同履行,即降价百分之十。
3、第二批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收第一批货物时,甲方已明确告知不需要第二批货,乙方在明知的前提下仍然发货,应对该损失负责。但甲方的行为构成违约,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0:58
1、已经成立。因为双方已形成承诺
2、第一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3、由乙承担,因为后1000个产品甲方为答复,视为拒绝。且乙方不属于为履行合同作了很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