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2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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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19:03
民国时期公务员的官等与官俸制度 见于1912、1925年颁布的《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和《文官俸级表》、1929年颁布的《行政院适用之文官俸给条例》、1933年重新制订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以及1949年1月1日公布《公务员俸给法》。
在官等上基本上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规定,分官等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各等又分若干级。
特任是由政府主席特别任命的高级官员,如国民政府文官长、主计长、五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等(五院正副院长及国民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选任,称选任官,不纳入此处所述官等序列)。特任官只设一级。简任即由政府主席选拔并予任命。
简任官共分八级,包括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省主席、厅长、司长、省府秘书长等。
荐任官是由机关主管长官向政府主席荐报,请求任命的官员,共分十二级,县长、省辖市市长、省以上机关的秘书科科长和中央机关的部分科员均属之。
委任官是由机关主管长官直接任命的官员(这里所说的主管长官主要指五院各部、会及各省市),凡经铨叙合格者,可不必报送政府主席而加任命。县政府科长、局长、秘书、科员、技术人员等的任命程序,是由县长遴选合格人员呈请省政府委任。委任官分为十六级。
特任官月俸800元,委任官最低俸级仅55元,两者相差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