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9 07:58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4:40
对于“三有动物”,私自捕捉可捕杀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它们同样受到保护,不允许猎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六条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抓三有动物被判刑的案例
近日,浙江淳安县男子陈某因捕杀了114只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被当地森林警方带走,引发网友关注。
记者昨日从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处了解到,带走陈某是因为中华蟾蜍是“三有动物”,捕猎20只以上即可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下一步将移送至检察机关,追究陈某刑事责任。“这个案子很多媒体都误读了,写成陈某被‘刑拘’,其实我们只是刑事传唤了陈某,并未将其拘留。”
据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介绍,2月18日,警方接到群众举报,有人捕捉百余只癞蛤蟆,正在小溪边宰杀。淳安森林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发现非法捕捉的癞蛤蟆有114只,其中109只已被宰杀,只有5只活体被及时放生。
警方调查得知,捕捉癞蛤蟆的是淳安县安阳乡人陈某。警方随即刑事传唤陈某,对其进行审查。陈某供述,捕捉这么多癞蛤蟆“主要是为了自己吃”,因此2月14日,他手提蛇皮袋在附近水库捕捉了114只蟾蜍。2月18日,其安排朋友在小溪边宰杀,准备享受一顿“野味”。
“陈某被传唤时,并不服气,认为抓几个癞蛤蟆不犯法。当时有人给他通风报信说警察要抓他,他也不以为然。”这位负责人说。
“淳安是浙江省最大的林区,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所以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案子相对多一点。”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介绍,该局一年接到四五十起非法捕猎案件举报,主要是捕猎癞蛤蟆和当地另一种野生动物“石鸡”。
据其介绍,“石鸡”也是一种蛙类,学名刺胸蛙,是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去年有几个人因为捕捉刺胸蛙,也被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每当破获一起案件,当地森林公安都会组织相应的普法宣传。该负责人说,这起案件在当地就产生了很大影响,“群众得知癞蛤蟆不能抓后,举报电话也多了。”
昨日,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回应称,“关于这个案子,目前很多媒体都误读了,写成陈某被‘刑拘’。其实我们只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刑拘是最严厉的一种。”
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只是对陈某刑事传唤审查过,并没有对其进行控制。一些媒体报道陈某被刑拘,让陈某的压力很大。
按照这位负责人介绍,目前当地类似的案子更多的是判处修复生态措施。“比如山烧掉了,责令他补种多少树;捕杀野生动物就要求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向村民进行普法宣传。采取这种生态修复措施,比判处当事人在监狱服刑几个月或者半年,来得更实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野生动物保护法
参考资料:新华网-抓三有动物犯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刑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4:42
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它们同样受到保护,不允许猎杀。对于“三有动物”,私自捕捉可捕杀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4:43
于“三有动物”,私自捕捉可捕杀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它们同样受到保护,不允许猎杀。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4:45
对于“三有动物”,私自捕捉可捕杀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它们同样受到保护,不允许猎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六条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一:麻雀。2015年,沁阳张某生、张某常携带铁丝网笼、拍笼、粘网等工具,在河南沁阳西郊公路附近捕猎10只麻雀,沁阳市法院认定两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10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二:蛤蚧。2014年,肇庆端州梁某,在瑶池市场的流动摊档以156元购买6条蛤蚧炖汤。梁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端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三:青蛙。2015年,河南刘某某在符草楼镇宋庄非法捕捉青蛙130只,经鉴定系黑斑蛙,太康县法院判处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黄鼠狼。江苏王某在宿迁市临河镇废黄河底捕捉黄鼠狼64只,构成非法狩猎罪,宿迁区法院判处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管制一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抓“三有”动物会犯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4:42
对于“三有动物”,私自捕捉可捕杀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
“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它们同样受到保护,不允许猎杀。
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