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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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1:17
第一,析产条件
1、房产客观上允许实现析产;(析产分割后能独立使用且互不影响)
一般成套商品房,就无法析产。(总不能客厅给谁,卧室又给谁吧)
2、*法规允许;每个地方的房管局对析产条件都会有一些除客观条件以外的*条件,这一点需要咨询房产所在辖区的房管部门。
第二,析产流程
1、正常状态下的完全产权房产,符合析产条件的,是可以直接在房管局申请办理析产手续的;
2、如果共有产权分房产被查封后,是无法直接办理析产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在查封*申请。【但是必须满足析产的基本条件(这个条件可以咨询房管局)】
3、对于纳入司法拍卖流程的房产,共同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扩展资料:
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数量为标准,应结合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房屋面积、房屋价格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1、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同时因从事生产经营又从第三人处租赁房屋,并且长期固定在租赁房屋内从事日常生产生活;
或者被执行人在城镇购置了商品房,同时又在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从事畜牧养殖或经济作物种植,为了生产便利和生活需要,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或临时建筑长期居住。
《规定》第七条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对住房享有所有权,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即使该第二处住房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2.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尽管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如果被执行人长期居住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用于收益。
笔者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其他住所,符合《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因此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共有房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1:17
第一,析产条件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1:17
析产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是如何规定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1:17
第一,析产条件
1、房产客观上允许实现析产;(析产分割后能独立使用且互不影响)
一般成套商品房,就无法析产。(总不能客厅给谁,卧室又给谁吧)
2、*法规允许;每个地方的房管局对析产条件都会有一些除客观条件以外的*条件,这一点需要咨询房产所在辖区的房管部门。
第二,析产流程
1、正常状态下的完全产权房产,符合析产条件的,是可以直接在房管局申请办理析产手续的;
2、如果共有产权分房产被查封后,是无法直接办理析产的。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在查封*申请。【但是必须满足析产的基本条件(这个条件可以咨询房管局)】
3、对于纳入司法拍卖流程的房产,共同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扩展资料:
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数量为标准,应结合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房屋面积、房屋价格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1、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同时因从事生产经营又从第三人处租赁房屋,并且长期固定在租赁房屋内从事日常生产生活;
或者被执行人在城镇购置了商品房,同时又在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从事畜牧养殖或经济作物种植,为了生产便利和生活需要,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或临时建筑长期居住。
《规定》第七条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对住房享有所有权,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即使该第二处住房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2.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尽管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如果被执行人长期居住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用于收益。
笔者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其他住所,符合《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因此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共有房产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1:17
第一,析产条件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21:17
析产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