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1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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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12:51
一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极。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6)在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 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共获得 工伤保险赔付 的权利等。履行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要包括:(l)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rn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