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该合同是附条件合同还是附期限合同?为什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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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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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5 12:17
毫无疑问是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的明显特征就是预期的不确定性,这里“餐馆开业”为条件,但是餐馆是否开业并不确定。
附期限合同,是指将来确定的事实为限定条件。这里餐馆是否开业并不确定,当然不能当做附期限合同。也就是说,你餐馆永远不开业,那我钱就永远拿不回来了?
这个合同不成立,合同内容不合法。也就是作为附加条件的,不能侵犯王某的债权。
打个比方,附条件合同:张某找王某借款8万元,借条写“……餐馆开业后,半年内偿还,并赠予张某1%股份。如半年内餐馆未能开业则在还款期届满日偿还本息”。那么这个合同中的赠予算是条件。也就是开业了,就赠予股份。没开业则偿还本息。
附期限合同:张某找王某借款8万元,借条写“……,半年内偿还本息”。这里没对餐馆开业与否做出限定,也就是无论怎样,这个事情是确定的,届时偿还本息。
补充一句:这里说的合同不成立,是考虑到张某后来拒绝偿还债务的因素在内。实际上的借款合同,很多都写错了,写成了题目中王某的那种形式。也就是只约定了条件,但是实际上当事人大多数并不侵犯“王某”的权益,所以也就没有诉讼的情况出现。也就是说只约定了这个条件,但是到时候无非就是拖欠一下,但是依然会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