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绝对记载事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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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5:43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字。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此外,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黑墨水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支票成为有效票据。支票可以补记的事项有:
(1)票据金额。因为确定的金额是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之一,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金额,支票就无效,所以,支票在使用之前,必须载明金额。对于已经由出票人签章但未载明金额的支票,经出票人授权,可以由他人进行补充记载,在支票上填明支票的金额,从而完成出票的行为。如果支票的金额没有补记,该支票不得使用,否则,即为无效票据。
(2)收款人名称。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收款人的名称,那么,经出票人授权,他人可以将收款人名称在支票上进行补充记载。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5:44
试题的意思应该是不选A,有些试题别太较真。出票人可以不填,还算绝对记载事项?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5:44
我也好困惑,“《票据法》规定,票据都是记名式票据,故无收款人名称记载,票据无效,”这是书上的原话,
那我为什么就不能理解为收款人为绝对记载事项呢?
书上的绝对记载事项只有六条,其中没有收款人名称,
这样说互相不是矛盾?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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