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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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5:43
法律分析:《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市场主体需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对项目搬迁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进行明确,对已登记的红本住宅采取原地产权置换的,按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但明确其它未登记的非红本住宅不适用此标准。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四条
1、搬迁安置补偿处理方式。规定多种搬迁补偿方式。明确物业权利人可以自主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搬迁补偿方式,充分尊重物业权利人的自主意愿。
2、规定搬迁安置最低补偿标准。明确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即红本住宅)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其他合法建筑和历史违建的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参照本市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3、规定面积误差处置方式。明确要求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产权置换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3%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积部分的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