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大失信企业约束惩戒,完善企业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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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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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6:35
一是构建大数据平台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企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是完善信用数据库,它动态地记录了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信用信息。因此为使信用记录更详实准确,需制定信用征集实施规章制度,明确征集原则,征集主体,落实主体责任,避免弄虚作假、恶意报复或征集*的发生,导致征集信息失真,使企业蒙受损失。以建设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为基础,以加强“信用中国”建设为手段,着力加强信用“大数据”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通过信息共享和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通过“企业信用大数据”建设,解决好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的问题。
二是及时公布企业红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建立第三方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是开展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为企业“立信”的必要环节。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共享、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实施信用登记与公示动态管理。在红榜单的企业如因重大条件变动,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及时移除,而黑榜单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失信行为的,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三是贯彻“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对守法企业积极鼓励,优先推荐实施一类管理、绿色通道等措施;对信用一般的企业积极引导,实行合格保证、快速放行模式,大幅节省企业时间及业务成本,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诺的企业,应当作为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的重点,将黑名单失信主体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补助、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全方位实施联合惩戒,严防失信企业扰乱贸易市场。
四是引导做好行业自律。*应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自治组织结合各自特点,制定诚信自律规约,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构建与*、市场、社会联动的信用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契约精神,依法诚信经营,将信用教育作为企业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6:36
一、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完善协同监管机制:1.是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部门在信用归集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注册登记和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进行归集、公示;而其他*部门应当就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进行归集、公示。《意见》对上述职能划分进行了重申,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企业主体信息的归集职能,而其他*部门履行对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职能,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职能分工,有效缓解了因职能分工不明而导致的归集不足或归集重复现象的问题,扩大了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
2.是强调各部门之间建立互联共享机制。《意见》改变了以往监管部门各自归集、分别公示的传统工作模式,要求各部门对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企业年报和自主公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进行全国集中、关联整合和统一公示。一方面,减少了企业因配合*部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而耗费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促进了商业化时代背景下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工作方式促进了*监管方式的优化升级,实现了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二、以信息公示为手段,完善社会共治制度: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有效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在社会范围内的透明、公开、共享,其将*部门履职和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充分公开,有利于充分调动包括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力量,以信用评价为中心,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进而推进社会共治制度的构建。
其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奖惩信息均暴露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优化管理、规范经营提供了动力,有利于企业对自身信用社会评价的重视,促进企业自律。
最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将*从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领域中撤出,转而依靠社会承担对市场中的不诚信等行为的主要发现、监管责任,促进*由监管性*和领导性*向回应性*和服务性*的职能转变,有效减轻了*事前监管的压力和成本,而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三、以信用监管为中心,建立联合奖惩机制:《意见》指出,对于违法市场主体要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的力度,可采取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罚措施,同时建立跨部门的联动机制与惩戒机制,在招投标、*采购等需要*许可或批准的领域审核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对在经营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使得失信行为的惩戒实现强制力。
这种依托信息网络的联动式信用惩戒机制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监管模式的不足。传统的监管虽然也强调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但惩戒力度有限,且更多表现为个案性的惩戒,企业刚惩戒完、整改完,又将原有的违法行为改头换面后故技重演,而其他市场主体对此并不知情而蒙受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市场秩序。在《意见》执行后,这一现象将得到明显的改观,企业受到的惩戒将通过联动网络而被所有与企业打交道的部门所知,使企业在进行经营活动中受到*,惩戒将对企业造成持续性影响,“老赖”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迫违法企业积极整改不再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