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警察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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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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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7 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铁道*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机关人民*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院校*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铁道*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铁道*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统一领导下进行,突出*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铁道*学院,英文名称:Railway police college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
第八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3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铁道*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铁道*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铁道*学院*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铁道*学院根据铁路*,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由学校进行培养的*专业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历年生源状况等因素,编制面向铁路*机关就业和面向地方*机关就业的分省(区、市)招生来源计划,并足额落实国家“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面向铁路*机关就业的招生计划中,专科招生计划均为定向艰苦边远基层单位就业计划,共150人。
由于*工作高风险、强应急、超负荷的特殊性,铁道*学院*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报考铁道*学院*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热爱*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素质好,符合*院校*专业招生*条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院校*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二条 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要求
报考铁道*学院*专业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考生必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机关*部组织实施的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一)考察
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机关录用人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面试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院校教育和从事*工作。
(三)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机关录用人民*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四)体能测试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各省级*机关*部视情在以上4个项目中选择3项或4项进行测评。若总共4个项目进行测评,则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即为合格;若总共3个项目进行测评,则其中有2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即为合格。
(五)特别说明
在高考前已开展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工作的省(区、市),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2020年该省(区、市)*厅(局)会同教育部门、招生*公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铁道*学院*专业录取安排在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铁道*学院本科*专业的考生,投档分数须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须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铁道*学院专科*专业的考生,投档分数须达到生源省(区、市)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五条 铁道*学院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专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为100%。
第十六条 对于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均合格且符合铁道*学院调档要求的考生,学校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铁道*学院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3门科目总分。
第十八条 铁道*学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含)。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铁道*学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的录取规则为:
(一)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东、海南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考生须满足学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按照相关省(市)招生方案及有关办法录取;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三)在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为BC以上(含BC),对进档考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外语语种。铁道*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一条 铁道*学院在*专业学生入学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考察复审、档案复核和体检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在校管理、毕业就业
第二十二条 铁道*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铁道*学院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根据《关于加强*机关人民*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院校*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铁道*学院*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机关面向*院校*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机关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机关职位;面向铁路*机关就业的,限报考铁路*机关职位。
招警统一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合格的*专业毕业生,面向地方*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机关就业;面向铁路*机关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铁路*机关就业;其中,定向铁路*机关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录用到相应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有关规定,铁道*学院2020年学费收费标准为:本科理工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和文理兼收专业4400元/年;专科专业37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铁道*学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铁道*学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招生中介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371)60666067
招生办电子信箱:tdjgzb@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rpc.e.cn/
纪检监察办公室电话:(0371)60666043
第二十七条 铁道*学院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铁道*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