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售假劣药品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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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4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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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2 02:02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罪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即只要有制售假药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有产生危害后果(伤害人体健康),都要受到刑事追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修正前,制售假药行为要达到“足以严重伤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时,才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和法院判刑;未达到“足以严重伤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时,一般都是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修正后,该行政主管部门就不能一概行政处罚了,发现有制售假药行为就必须移送公安机关。
到目前,还没有关于制售假药行为要达到何种程度就要移送公安或不用移送公安的规定或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