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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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08:33
落实国办发〔1999〕37 号、国办发〔2001〕2 号、国办发〔2003〕76 号以及国发〔2006〕4号等,提出的*措施(机制),目的为促进地勘单位企业化,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和企业等各方面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积极性。其中主要有以下几条。
(1)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地勘单位一直是由*财政拨款支持的,现在财政部统一划转给各省级地方财政及部分*企业的国土资源经费(原地质勘探费),应以确保离退休人员经费为前提,不足部分由*财政解决。尚未进入地方养老保险统筹体系的离退休人员,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养老统筹办法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执行。目前,离退休人员仍由各地勘单位负责管理,积极争取进入省(市、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再往下)。从地勘单位中划出并合理安置离退休人员,是国有地勘单位转为企业的一个基本前提,经费主要由*负责。
(2)落实房改*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地方难以兑现时,属于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由*财政解决。离退休人员采取实行改制为企业以前,“老人老办法”,实行事业机制;改制为企业之后,则“新人新办法”,实行企业机制。
(3)落实国发〔2006〕4号文件中关于鼓励国有地勘企业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矿产勘查公司和找矿企业的机制。鼓励以省级地勘单位为单元,对地勘队伍进行分类重组,并与社会资本或企业合作,成为探采结合的矿业企业。改革总要付出成本,应提倡内蒙古自治区*以财政和无偿配置矿业权的方式支持国有地勘企业,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企业化道路。*如果从全局利益出发需要整合地勘企业的矿业权时,应该通过市场机制,有偿转让或入股分成,不能无偿划拨其矿业权。
(4)落实矿产勘查工作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实行业主负责制,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矿产勘查的前期投资以国家财政(如地质勘查基金及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等专项资金)为主,后期以企业投资为主。国有地勘企业作为矿产勘查工作的代理人,承接前期国家资本投入和后期转让退出的功能,同时作为项目业主,承担从矿产勘查到开发全过程的技术责任。
(5)继续落实国有地勘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地勘单位组织职工转产或再就业需要的银行贷款,财政继续给予贴息。转制过程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