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27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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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4:42
第六条 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从事普通货运和一、二、*大型物件运输以及货运站场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四级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 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条件,驾驶员应当具有驾驶汽车列车的从业资格,牵引车辆的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并安装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条件,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十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通讯及计算机设备;
(二)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 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五) 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二条 货运经营者设立从事货运经营的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 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三) 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经营者取得分公司经营许可证副本后应当到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