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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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2:29
不适宜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1、《商标法》第11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同意的除外。 (3)同*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已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的。 (7)与本类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本行业的通用名词特别近似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8)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且指定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项目上,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9)民间喜庆、恭贺的常用语或者其他常用语,一般不能用作商标注册。 (10)民间常用的商品包装的装潢图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1)简单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2)容易引人误解,缺乏显著特点,可能造成不注影响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3)民族的名称。 (14)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的,缺乏显著性。 (15)行业的名称及其简称。 (16)常用商贸中的语言或者标志,缺乏显著性,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17)非独创性的广告语。 (18)以常用的礼貌用语及普通人的称称谓作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上述为一些不能用来注册商标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些不能注册为商标,是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有近似,如果判断商标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