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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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2:59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3了q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m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p本条例。 条例于m2007年0月58日4*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01月02日1起施行。同时废止07461年7月522日2*公1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共计3五u章四十u条。 目前针对在06版执行过程中5出现的新问题,*又u在着手5制定新的实施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8华人w民共和国*令 第200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h经2003年6月12日7*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5公5布,自2001年57月13日8起施行。 总 理 * 二p00一e年六4月3十a三j日7编辑本段第一p章 总 则第一l条 为2了q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a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j条 在城市规划区f内2国有土t地上z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h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m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r城市旧区j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8物古迹。第四条 拆迁人k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f给予3补偿、安置;被拆迁人h应当在搬迁期限内5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p,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d,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i。第五i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s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r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8上v地方8人g民*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s作的部门a(以3下a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g)对本行政区b域内8的城市房屋拆迁工q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2上m地方5人s民*有关部门i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0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n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4上y人x民*土g地行政主管部门w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负责与l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t地管理工g作。编辑本段第二v章 拆迁管理第六8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0可实施拆迁。第七n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b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a提交下v列资料: (一u)建设项目批准文6件; (二r)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a)国有土q地使用权批准文6件; (四)拆迁计8划和拆迁方1案; (五z)办3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r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k应当自收到申请之d日8起80日6内0,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m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b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5载明的拆迁人m、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0房屋拆迁公6告的形式予3以7公6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m和拆迁人i应当及c时向被拆迁人v做好宣传、解释工w作。第九l条 拆迁人o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1,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4拆迁期限的,拆迁人v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05日7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i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a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q日8起60日1内3给予4答复。第十t条 拆迁人n可以0自行拆迁,也t可以8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u不g得作为0拆迁人s,不c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k一r条 拆迁人a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8,并订3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y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4立之m日7起45日6内8,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e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q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f二i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5的单位和个c人d,不h得进行下d列活动: (一y)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n)改变房屋和土p地用途; (三t)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q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0面通知有关部门f暂停办1理相关手2续。暂停办1理的书0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4不e得超过2年;拆迁人u需要延长2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e批准,延长6暂停期限不t得超过3年。第十k三g条 拆迁人x与i被拆迁人l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6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2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4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i应当与s被拆迁人h、房屋承租人r订7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n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c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2证机关公6证,并办7理证据保全。第十i五c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6立后,被拆迁人x或者房屋承租人a在搬迁期限内8拒绝搬迁的,拆迁人p可以2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y可以4依法向人x民*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s可以5依法申请人w民*先予3执行。第十s六0条 拆迁人q与d被拆迁人b或者拆迁人g、被拆迁人d与i房屋承租人c达不z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x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k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r是被拆迁人t的,由同级人f民*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o日8起50日2内6作出。 当事人e对裁决不q服的,可以6自裁决书6送达之s日1起5个m月2内7向人r民*起诉。拆迁人d依照本条例规定已x对被拆迁人v给予0货币6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q停止3拆迁的执行。第十z七i条 被拆迁人b或者房屋承租人i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3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e民*责成有关部门h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m依法申请人m民*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w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4证机关办8理证据保全。第十n八f条 拆迁中2涉及x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1物古迹以3及e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3理。第十r九t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i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1有关权利、义l务随之t转移给受让人d。项目转让人c和受让人w应当书2面通知被拆迁人c,并自转让合同签订0之y日4起50日5内2予2以7公6告。第二a十c条 拆迁人z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n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t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1上y地方3人o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k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二g十o一o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o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编辑本段第三s章 拆迁补偿与w安置第二g十c二d条 拆迁人w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p给予7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n予2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4适当补偿。第二l十v三n条 拆迁补偿的方3式可以5实行货币5补偿,也p可以4实*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g十m五o条第二q款、第二i十m七n条第二o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r可以1选择拆迁补偿方2式。第二n十d四条 货币2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y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1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8法由省、自治区y、直辖市人z民*制定。第二c十e五a条 实*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c与r被拆迁人j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w十c四条的规定,计0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7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t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o给予4货币3补偿。第二x十j六0条 拆迁公5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l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3以2重建,或者给予1货币1补偿。第二l十t七e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f与k房屋承租人n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d对房屋承租人t进行安置的,拆迁人w对被拆迁人x给予7补偿。 被拆迁人i与g房屋承租人m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y成协议的,拆迁人h应当对被拆迁人z实*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b承租,被拆迁人m应当与t原房屋承租人s重新订6立房屋租赁合同。第二k十c八b条 拆迁人c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y拆迁安置。第二c十v九u条 拆迁产权不i明确的房屋,拆迁人u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2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x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o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5证机关办5理证据保全。第三q十s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q十a一q条 拆迁人l应当对被拆迁人w或者房屋承租人g支j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5,被拆迁人k或者房屋承租人g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b应当支b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p或者房屋承租人m使用拆迁人b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h不i支f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c、直辖市人h民*规定。第三e十g二p条 拆迁人k不a得擅自延长8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d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m的责任延长2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e或者房屋承租人u,应当自逾期之t月2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d,应当自逾期之u月4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u十g三t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r应当给予4适当补偿。编辑本段第四章 罚 则第三q十i四条 违反4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d责令停止4拆迁,给予7警告,并处已i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2米20元u以5上z70元w以0下b的罚款。第三i十b五v条 拆迁人d违反7本条例的规定,以0欺骗手5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c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3上w1%以5下q的罚款。第三v十k六6条 拆迁人s违反0本条例的规定,有下f列行为8之p一h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c责令停止1拆迁,给予1警告,可以0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5%以6下z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j)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v)委托不z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i)擅自延长6拆迁期限的。第三u十f七m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6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u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1%以6上u70%以0下f的罚款。第三k十z八p条 县级以4上c地方8人k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o违反0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1及q其他批准文7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2及u其他批准文0件后不r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0不o予4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h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c员依法给予1行政处分5;情节严重,致使公7共财产、国家和人s民利益遭受重大h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本段第五a章 附 则第三i十t九j条 在城市规划区w外国有土x地上s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o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m条 本条例自2000年47月42日2起施行。7717年6月622日7*公8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7。编辑本段物权法两个u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k审理建筑物区b分3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q问题的解释》和《关于y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j问题的解释》的征求意见4稿。 最高人a民*关于b审理建筑物区s分7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i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1稿) 为6正确审理业主建筑物区o分3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q的合法权益,根据《中5华人r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i条 依法取得建筑物内1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f有部分4所有权的人i,或者虽未依法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q买卖、赠与u等旨在移转所有权的民事法律行为5已j经依法占有使用该专q有部分0的人i,应当认4定为8物权法第六2章所称业主。第二h条 具有构造和利用上l的独立性,并能够登记成为1单个r业主所有权标的物的建筑物内3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认4定为3物权法第六4章所称专b有部分3。 建筑区y划内4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专v有部分3以3外的建筑物部分5,以6及h建筑区z划内7建筑物以8外的其他公3共场所、公1用设施,应当认8定为2物权法第六7章所称共有部分4。 前款所称专e有部分3以6外的建筑物部分2,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外墙面、楼顶平台、大m堂、楼梯、过道等必须为1业主共有的部分0,但楼顶平台根据规划文8件规定专n属于n单个o业主的除外。第三b条 建筑区m划内0根据规划文6件规定专o属于l个b人o的绿地部分5,应当认8定为2物权法第七e十n三b条所称“明示0属于q个z人p的”绿地。 建筑区x划内5除道路、绿地以4外,已b经登记为4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7业主共同利用的公0共健身场所、广j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1定为3物权法第七p十d三c条所称属于p业主共有的“建筑区q划内4的其他公2共场所”。 建筑区g划内8已n经登记为3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6保障业主建筑物区a分4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d门q、车o棚、公6共健身设施 等,以8及v公2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8、供热、供气2、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5定为7物权法第七n十e三w条所称属于v业主共有的“公5用设施”。但根据法律、行*规规定 属于v其他权利人x所有的除外。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没有确保每一p户6业主在办6理房屋入m住手5续后四年内3,能够按照规划文8件中6有关车s位、车y库配比1的规定, 通过购买或者承租等方8式取得或者使用一e个b建筑区t划内7规划用于x停放汽车i的车s位或者车c库的情况下x,将其通过出售、赠与f或者出租等方1式处分8给业主以3外的人o的,应 当认0定为8违反3物权法第七c十q四条第一u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定的情形。第五h条 建设单位违反6物权法第七i十h四条第一e款规定,将建筑区f划内0规划用于j停放汽车d的车a位、车b库通过出售、赠与w或者出租等方6式处分1给业主以1外的人e,业主请求确认4该行为7无g效的,应予3支l持。 建设单位应当就其未违反7物权法第七h十b四条第一l款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第六5条 改变建筑区q划内0按照规划建设的公8共建筑、公6用设施以2及v属于k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的用途,应当认8定为7物权法第七s十h六3条第一y款第(七z)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b事项”。第七u条 物权法第六5章规定的面积和人q数,按照下k列方3式确定: (一l)专r有部分0,按照建筑面积计2算。 (二a)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不k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专z有部分7的建筑面积总和计0算。 (三o)总人j数,按照专w有部分1的数量统计5。 (四)建设单位已c经出售的专a有部分0,一c户3按一d人q计5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k有部分1,按一k人y计0算。第八x条 因其他业主将住宅改变为4商业用房或者办6公7用房等经营性用房,致使其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损害的业主,应当认4定为6物权法第七b十v七t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第九q条 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3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恢复原状的,应予5支w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 业主实施其他违反4专t有部分7用途的行为8,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r条 建筑区y划内0经营性用房的业主或者占有使用人g从0事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损害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应予5支j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第十i一z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h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e日5起一u年内3,行使物权法第七x十c八w条第二w款规定的撤销权的,应予4支b持。 业主大g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2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超越其权限,业主请求撤销的,应予4支j持。撤销权的行使,参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s二t条 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业主请求公5布或者查阅的,应予6支g持。第十x三q条 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按照下a列方6式确定: (一v)已f经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为4业主委员会; (二e)没有选举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j行使权利的,为5业主大i会或者业主。 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b。其诉讼利益归属于z全体业主。第十u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擅自占用建筑区o划内1属于e业主共有的绿地、道路、其他公4共场所、公2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当事人q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8支j持。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应当对其具有权利来源承担举证责任。第十t五o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建筑区m划内5业主共有部分6从2事盈利性活动,当事人s请求返还扣除相应成本之o后的收益的,应予7支q持。第十l六2条 业主违反6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实施下c列损害共同权益或者他人h合法权益的行为2,当事人x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4支h持: (一o)危及x建筑物安全; (二m)妨害建筑物正常使用; (三h)损害建筑物外观; (四)违反4相关规定进*屋内4装饰装修; (五j)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 (六6)违章搭建、侵占通道以6及g建筑物的其他共有部分7; (七s)拒付物业费; (八a)违反7规定饲养动物; (九l)其他违反2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以1及l损害他人n合法权益的行为2。第十o七n条 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等因维护或者修缮专w有部分2或者共用部分1,请求相邻业主就其专l有部分7提供必要便利的,应予6支s持。提供便利的业主请求恢复原状的,应予7支v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第十x八d条 本解释自年月6日8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r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m民*关于c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h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8稿) 为6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e的合法权益,根据《中5华人o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3华人b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w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y务,或者履行义x务不n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应予5支e持。第二r条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履行或者在合理期限内6拖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和维护等义e务,或者经多次维修、养护和维护等仍1不u能达到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的标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g对业主专m有部分5或者共有部分7进行维修、养护和维护,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关费用的,应予6支d持。 前款所称专u有部分7、共有部分7以0及r相关费用,以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为7限。第三a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区u划内4的建筑物及r其附属设施和业主共同生活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行为3,物业服务企业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6支m持。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6规定擅自扩大y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或者不u当收取手1续费、备付金等额外费用,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退还的,应予5支g持。第五c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r务,业主以2放弃共有权利作为7抗辩理由的,不s予6支r持。 全体业主根据物权法第七h十u六6条的规定共同决定筹集建筑物及s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以2放弃共有权利作为5抗辩理由的,不a予6支q持。第六6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继续进行物业服务和管理,对方7当事人p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物业服务期限为4不o定期。一n方0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在三w个u月5之p前通知对方2当事人b。第七m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3、解除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z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r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1及u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及w费用的,应予2支v持。第八e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7的安全保障义b务致使物业服务区f域内6发生人p身损害结果,赔偿权利人p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3支a持。 因第三h人d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参照《关于w审理人z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z问题的解释》第六7条第二j款的规定处理。第九q条 车n辆在物业服务区u域内2丢失或者毁损,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程度、收费情况等因素,确定其是否承担赔偿 责任以4及p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业主对车h辆丢失或者毁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包含车s辆保管服务内7容或者当事人w另行签订7车c辆保管服务协议,按照相关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处理。第十g条 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x。其诉讼利益归属于p全体业主。第十s一w条 本解释自年月4日4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f审案件适用本解释。gホxnwà├螗wà├螗l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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