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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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23:10
在一些国家里,人们将立法机关为了反对某位**而提起的一种法律诉讼程序统称为*。*始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是作为根据“群众呼声或*”提起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1376年,英国的议会树立了第一批公认的*案例,其中最重要的是与爱德华三世*有密切联系的威廉·拉蒂默男爵第四提起的*案。此后,*的对象通常为王室大臣之类的*人物。拉蒂默一案标志着*不仅是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而且也是审判的一种方式。15世纪中叶以后,*作为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曾一度被置弃不用。到了17世纪,议会又重新把它作为解除不得人心、往往又是受到国王保护的宫廷宠臣职务的一种手段。到18世纪末,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作为一种*手段未免过于草率,而对于王室大臣也无需采取一种国王无权阻止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自1806年起,英国就不再使用*诉讼。 在美国,*程序用得很少,根据美国*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之文官,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之*与定谳时,应受免职处分”。其*的对象是法庭无权审讯的高级*,如总统、副总统、联邦法官和内阁*等,军职人员和国会议员不适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