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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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35
从工作职责上来看,出纳的工作就是对涉案公司的现金出入进行管理。
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纳不会到被指控参与吸纳资金、非法集资的过程。从性质上,出纳提供的是一种普通的事务性,程序性的劳务,这种劳务是所有公司都需要的一般性财务工作,是受《劳动法》保护、鼓励的工作。
这里要注意,此类案件中,不能光看当事人的职位名称,而是要看具体的工作职务。有时某些人员的职位名称、title很高大上,动辄财务总监、主管、经理,但实际上做的只是一个单纯的出纳或记账工作。
这些事实,都可以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其他同案人口供,证人证言、公司员工登记册、入职表、劳动合同等都可以反映出来。
2. 从收入上来讲,出纳人员的工资一般就是固定的工资,即便是有绩效奖金,也只是和其事务性的财务工作本身相关,不会与非法集资、融资的数额相关,不会从非法吸存活动中获得任何提成、回报、折扣和奖励等。
即便是获取了一定的折扣和奖励,只要不是主要的集资人员,一般之算作普通的公司业务推广工作,将所得的非法利益退出即可。比如在大量非法集资案件中,相关业务员进行了大量的资金拉拢、还本付息承诺的工作,如果将他们都定为犯罪分子,那一个案子可能要抓的人好几个看守所都装不下。
3. 另外,出纳人员在主观上对公司的核心业务难以明知。
涉嫌非法吸存的公司,一般会以投资公司、资产管理、p2p公司的形式存在,有的甚至会有比较齐全的牌照和资质。而出纳由于不接触业务整个流程(即便是接触业务的营销人员,有时也无法知晓)。
严格意义而言,出纳属于财务行业人员,不具有资产管理、理财等行业的知识储备,也无法对非法吸存行为的性质进行有效辨别。他们无法从公司发的员工手册、操作流程中知晓自己的公司在从事非法集资业务,有的公司还会经常获得相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荣誉和奖励,这样迷惑性就更大,当事人主观既不可能明知,也不应该明知公司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还有很多点可说,总之,不要轻易给一个职位定罪,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定性要慎重,而且是证据确实充分,即便是法人,也有可能是挂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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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16:3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直接负责人的范围和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