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24小时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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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5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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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28 17:06
继续盘问二十四小时由县级以上*机关决定。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机关的人民*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机关,经该*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5、已经到*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法律依据《*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机关的人民*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