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5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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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3:46
如果只是利息开具增票的话,是不能抵扣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税收*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取得资质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属于差额征税范围。但要注意,若该租赁企业无融资租赁资质,不得按差额计算。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的规定》明确,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为合法有效凭证。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上述租赁公司虽然符合税法规定的差额纳税情形,但未按规定取得合规票据进行抵扣,不能享受差额纳税待遇。
实务中要注意,有的融资租赁企业购进设备时取得普通*,不能作进项抵扣,税负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时本金部分向承租方开具普通*,隐瞒该部分收入不计税;利息部分开具**,仅就利息部分计算缴纳*。这违反了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
具体处理办法和相应的资料应咨询当地税务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3:46
如果你公司是专门做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就可以抵扣,如果不是,就不能抵扣。只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不是做融资租赁的,就说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关系,就不能抵扣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3:47
根据财税[2013]37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