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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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1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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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4 18:58
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如下:
1、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是人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撤销附条件起诉的情形包括两种:
1、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实施了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
2、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两者都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中,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包括四种情形,即不遵守法律、行*规和不服从监督;不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未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未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附条件不起诉被撤销后,人民*应当提起。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看,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听取被害人意见非常必要,但附条件不起诉主要还是着眼于构建一种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制度,因此,被害人的意见仅是影响附条件不起诉作出的重要因素而非决定因素。附条件不起诉毕竟会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义务,所以,事先听取其意见并征得其同意是对其适用的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