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01 14:5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1 13:28
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透露,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11年1月27日,经*批准,上海、重庆分别出台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上海市将于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重庆市将于1月28日起向主城9区内存量增量独栋别墅、新购高档商品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普通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为0.5—1.2%。
2015年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