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26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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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2 00:06
法律主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四条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 一般纳税人 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