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30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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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5 18:18
出租车司机从业资格法规
1、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政从业资格证的。
2、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贡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6、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幸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7、本规定施行前依法取得的从业资格证继续有效。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注册时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8、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