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制度对后世立法的影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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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30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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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7 08:15
西周法律制度:
(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5)刑事立法:
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4.宽严适中原则。
B.主要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6)民事立法:
A.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B.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C.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7)司法制度:
A.大司寇:西周时期,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实际负责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B.狱、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C.五听: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即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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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7 08:18
西周开创的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
A.礼、刑二种手段的共同性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刑两种手段,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凡礼之所禁,必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B.礼居主导地位
在西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C.刑居辅助地位
在西周礼刑关系上,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刑是礼的必然补充,礼以刑的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礼。
D.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影响中华法系二千余年
(1)开创了一种新的治国模式
西周时期将礼、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治理国家的方式,开创了世界上的一种独有治国模式,影响了中华法系二千余年。
(2)影响深远
西汉的“德主刑辅”,唐初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治国模式,都渊源于西周的礼刑结合的方式,西周在治国模式上,作出的贡献是开创性的,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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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7 08:16
西周的时候,我记得是“出礼入刑”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性质。“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西周穆王时期,司寇吕侯根据已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奉王命制《吕刑》。《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赎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 在西周时期,除去上述的成文刑书《九刑》与《吕刑》以外,还常以誓、诰、命等立法形式发布王命,这些法律形式在国家的法律渊源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主要包括:誓、 诰、 命、 礼、 遗训、 殷彝。 西周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有区别的。讼,指民事诉讼;狱,指刑事诉讼。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提起,大抵都要由原告到官府起诉,一般来说轻微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则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时要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3日之后开庭审理,要把当事人双方都传唤或拘提到庭。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一曰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如果理屈则言语错乱;二曰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果理亏,就会面红耳赤;三曰气听,即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果他没有理,就会紧张得喘息;四曰耳,即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果他没有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法官的话;五曰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如果他没有理,眼睛就会失神,或浑浊不清。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西周法律规定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就要开庭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