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说法,哪个是不正确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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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3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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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24 12:46
【答案】:C
(1)《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权利、。该条是采用罗列加概括的方式规定适用剥夺*权利刑的范围的,即对于明确罗列的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权利外,还可以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附加剥夺*权利。因此,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权利。
(2)选项B是《刑法》第58条的明文规定,不应当选。
(3)剥夺*权利的内容,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首先就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选项C不正确。
(4)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独适用。而不能再作为附加刑的附加刑而适用。故选项D不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