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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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30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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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14:5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人民币发行库管理,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的金库。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第三条 发行库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需要设立或撤销。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第四条 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第五条 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第二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第七条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担任。总行重点库库主任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主任为重点库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印钞造币厂厂长,副主任接受库主任授权履行库主任职责。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本级发行库正常运作与安全;
(二)选好、配足发行库人员,组织好考核工作;
(三)监督制度执行,对本级发行库发行基金及库存实物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辖属发行库安全负督导责任;
(四)履行查库职责;
(五)掌管发行库备用门。第八条 各级发行库应当配备专职管库员,总行重点库、分库和中心支库不得少于三名,支库不得少于两名。
管库员的条件是: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从事货币发行、金银工作两年以上,具备相应文化程度和业务水平。
管库员的主要职责是:掌管发行库库门;办理出入库业务;确保库内发行基金及实物的安全与完整。
管库员的任命程序是:货币金银部门提名;同级人事部门考核,库主任批准;上级人民银行备案。第九条 发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管库员,发行会计不得管库,管库员不得守库。第三章 发行库设施与门禁管理第十条 发行库库区应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库区包括库房与库务用房。库务用房是指:出入库交接场地、票币处理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
发行库封闭式管理的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严格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严格分开。第十一条 发行库库房的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发行库应当配备安全、高效、先进的库务管理设施;安装有效防范不法侵犯的监控报警设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第十二条 发行库库房设置库门与备用门,其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库门由管库员掌管,备用门由库主任掌管。
发行库库区外应设置防护门,其安全程度应当符合总行对防护门的有关要求。防护门由管库员和保卫人员共同掌管,相互制约。发行与保卫部门责任区以防护门为界。第十三条 库门与备用门各配置两把组合锁,其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组合锁密码由掌管人设定,设定及操作密码时,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组合锁密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库门组合锁密码至少半年变更一次,备用门组合锁密码至少一年变更一次;管库员或库主任变动时,必须变更组合锁密码;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一经启封,必须变更。
组合锁安装、密码变更、维修维护等事项,应当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第十四条 管库员离开库房应当锁闭库门,营业终了锁闭库区所有的门。第十五条 库门及库区其他门均应加强维护,保证运行正常,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库主任,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第十六条 人员出入库区实行佩证管理。证件按使用对象和范围分为“长期出入证”、“临时出入证”和“专用出入证”三种,由同级人民银行保卫部门制发、管理。
“长期出入证”配发给发行库管理人员,证件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
“临时出入证”配发给辖属库调款人员、发行库临时组织参加出入库业务人员、查库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入库区人员,证件应加盖人民银行章。
“专用出入证”配发给开户单位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人员,证件贴有本人相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