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6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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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5:37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经报*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
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
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
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
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5:38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发(2020)13号文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和长期外勤的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5:38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经报*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三、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3〈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规定“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三、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05:39
、放射人员津贴补肋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