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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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1 01:17
法律分析: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如果发生在2021年4月1日之后,则不能再享受免税优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