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4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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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7:21
一、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以下简称“财综88号文”)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填表方法:
(一)“缴纳义务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义务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义务人名称”,填写缴纳义务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与主表申报表所属期相同。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本清单按照缴纳义务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内容填写,其中“凭证种类”为“*”的,必须填写“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均为价税合计金额。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见下图:
二、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7:22
那就写0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