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17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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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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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1:40
民法典517条规定了可分之债,518条规定了连带之债。可能会让人误认为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是对应概念,其实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才是对应概念,可分之债是连带之债的上位概念,而不可分之债准用连带之债的规范。辩析不清可能会办错案。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7 01:40
开学啦
陇正视野
民法典第517条至第519条例解
立法机关指出,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为了使合同编通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以满足实践需求,合同编第517条至第521条共5个条文对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基本规则作了规定。按份之债是相当于连带之债而言的,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都属于复数主体债权债务,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正如郑玉波教授所言:“复数主体之债,较单数主体之债最重要之差异,即在乎其效力之不同,而民法之规定,亦侧重于此,其情形错综复杂,初学者每感无从纠结,然约之不外下列三大问题:(1)对外效力,即外部关系,乃各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应如何行使其债权,或如何履行其债务之关系是,此值得特别研究者,一也。(2)就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即就当事人一人所生之事项,对其他当事人应有如何之影响是,此值得特别研究者,二也。(3)对内效力,即内部关系,乃一债权人全部受领时,对于他债权人应如何分与。或以债务人全部履行时,他债务人应如何分担之关系是,此值得特别研究者,三也。”(见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修订二版)》,第381-382页,中国*大学出版社)
本文即从解决“初学者每感无从纠结”处着眼,又极力避免陷入纯学术讨论,另辟蹊径,就郑玉波教授所言值得特别研究的三大问题,分别以具体案例对我国《民法典》第517条至第519条共3个条文作出初步解读,是为例解。
《民法典》第517条例解
《民法典》第517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设例】甲、乙向丙购买苹果100公斤,价款1000元。
1.由于甲、乙与丙之间无关于连带债权债务之约定,法律亦无关于甲、乙与丙之间成立连带债权债务之规定,甲、乙与丙之间债的关系符合《民法典》第517条之规定。
2.(1)从甲、乙请求丙交付苹果的权利方面观察,债权人为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