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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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6 14:53
朱元璋——杀贪官最多的皇帝朱元璋当上明朝开国皇帝后,就不遗余力地反腐肃贪,为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杀戮贪官最多的皇帝。有学者估算,在朱元璋当政的31年中,大约有10万到15万贪官人头落地。当时,全国13个省从府到县的*很少能够做到满任,大部分都被杀掉了。他颁布了有史以来最为严厉的肃贪法令:贪污60两以上银子者,立杀!”在他对贪官污吏实施的刑罚中,最有名的莫过于凌迟,把人绑在柱子上,用刀慢慢割;他发明了剥皮填草,就是将贪污*处死后,把贪官的皮剥下来,然后在皮内塞上稻草,做成稻草人,并挂于公座之旁,供众人参观;他创造了一个以往封建统治者想都不敢想的*,即规定普通百姓只要发现贪官污吏,就可以把他们绑起来,送京治罪,而且路上各检查站必须放行,如果有人敢于阻挡,不但要处死,还要株连九族! 鞭刑明初朱元璋反腐惩贪三大案空印案明初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府、州、县均需派遣计吏至户部,呈报地方财政的收支账目及所有朱元璋钱谷之数,府与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与户部的数字必须完全相符,稍有差错,即被驳回重造账册,并须加盖原衙门官印。各布政使司计吏因离户部道远,为免往返奔走,便预持盖有官印的空白账册,遇有部驳,随时填用。该空白账册盖有骑缝印,不做他用,户部对此从不干预。洪武八年(1375)考校钱谷书册,明太祖得知空印之事后大怒,认定自己发现了一个*相互勾结、舞弊欺诈的泼天大案下令严办。致自户部尚书至各地守令主印者皆处死,佐贰以下杖一百,充军边地。与此案有关者多不免,被杀者达数百人。郭恒案郭恒案是明初一起重大贪污案,户部侍郎郭恒与*六部及地方*的勾结,侵吞税粮,寄存在全国各地,洪武十八年(1385年)被告发。朱元璋对他们严加惩处,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处死,地方*被牵连在下狱致死者数万人,追赃粮数百万石,是许多大中地主破产。欧阳伦驸马案 明朝为了控制西蕃少数民族地区,用中原地区的茶叶交换西蕃地区的马匹,把这个茶叶作为战略物资,严禁私自出口。驸马欧阳伦仗着自己是皇亲,让他的手下走私茶叶,这些人在地方上动用官府车辆,擅自闯关,不纳税、不服管,而且是任意捶楚把关的*。地方守关的人不堪忍受,向朱元璋来报告。朱元璋得到这个情况以后非常气愤,把欧阳伦抓来杀掉,坚决处死。朱元璋严刑峻法重典治吏的措施朱元璋认为吏治*是严重弊病,“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因此,明初治吏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大明律》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完善法律,健全体系针对*的贪污*,朱元璋建立了一套由《明律》、《大诰》、《铁榜》以及律文以外的一些诏令,单行科条组成严密的法律体系。《刑律》为《大明律》的主体部分。其中专设了“受赃”门,规定犯“枉法赃”,官“八十贯,纹”,吏“一百二十贯,绞”。犯“不枉法赃”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同时规定:“凡监临官吏挟势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强取者准枉*,财物给主”。若是执法御史及督抚这类的“风宪官吏”犯赃,加二等治罪。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至于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的贪污行为,明律规定“并赃论罪”,并于犯官右小臂刺“盗官钱(粮)”字样,耻辱终身,赃四十贯处斩。明律对官吏索贿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明律还规定了对负有监察之责的都察院、监察道、在外按察的御史之官贪赃枉法的,要加重处罚。明太祖朱元璋编制《明大诰》做反腐教材。专设机构,强化监督朱元璋通过各种手段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借此防止和发现官吏贪污不法现象,从而予以重处。主要采取了如下几种手段、方式:一是设立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考察地方“官吏之贤否,政事之得失,风俗之美恶,军民之利病”,以“绳愆纠缪”,并逐步把七品监察都御史提升为正二品,另设六科给事中掌行政监察,与13道监察御使合称“科道之官”。二是定期考核官吏。分为以京官为对象的京察(6年2次)和以地方官吏为对象的“大计”(3年1次),考察标准有八项:“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以此处理有贪污行为的官吏。三是运用特务机构参与对官吏的监察和惩治,主要特务机构是检校,职责是“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以此暗中纠察贪官污吏。四是建立民拿害民该吏制度,以此借助人民力量监督*不法现象。洪武元年令:若官吏额外科敛,“许民拿赴有司,有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而枭令。”洪武十九年,又令说:“今后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民”,或“赋役不均,差贫卖富”或“造作科敛”,“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重典治吏,严惩贪污为了对贪官形成更大的威慑力量,明太祖朱元璋大量滥用律外重刑,刑罚手段令人发指。他下令各州县设立“皮场庙”,在众人围观之下活剥贪官的皮,然后实之以草,制*皮草袋悬挂在官府门前,以示替戒。有人统计,仅《明大浩》载有案例的156个条目中,治吏者有128个,其中惩治贪赃官吏者占43个;多属于“株连人数多,且道杀最厉害的案件。”《明大浩初编》规定,官吏“贿路出人,致令冤者不伸,枉者不理,虽笞亦坐死”,《大浩三编》规定,官吏受赃而纵囚徒者,“本身处以极刑,络没家产,人口迁于化外。”此外,明太祖朱元璋还允许人民对“巧立名目,害民取财”的省、府、州、县官吏,“连名赴京状奏’,力图借民众力监戒和惩治贪官。洪武年间,仅贪污秋粮一案,贪官“系死者,数万人”。为何“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重典治吏”可能会在一时起到一定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起初的威慑作用大大削弱,而且随着既得利益阶层的增多,反对者或明或暗地予以抵制,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正如朱元璋哀叹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洪武年间最著名的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前后历时十四年,牵连至死的足足有四万五千多人,而后的空印案和郭桓贪污案再起巨大波澜,不但*被严办了无数,追赃还波及到了全国各地的很多富户那里,导致大批富人破产。皇权的绝对权威性,导致铁腕反腐存先天弊端反腐行动是自上而下的,法外施刑的泛滥说明了朱元璋并无意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可以自行运转的律法*,而更多的是着重制衡官僚集团,于是,合理有效的监察机制就更是不必要、甚至根本就不会让其存在。皇权所追求的是一种“一把手说了算”的制衡结果,追求这种结果自然也就不需要什么“程序正义”。于是,派系的斗争与博弈,往往会利用吏治作为幌子打压对手打击敌人。朱元璋作为权谋高手,当然成为各派系斗争的佼佼者与获益者。洪武年间最著名的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前后历时十四年,牵连至死的足足有四万五千多人,而后的空印案和郭桓贪污案再起巨大波澜,不但*被严办了无数,追赃还波及到了全国各地的很多富户那里,导致大批富人破产----这让人禁不住怀疑:借此大量敛财之举到底是搂草打兔子的结果还是其本身就是当初的直接目的之一?反腐呈现扩大化和不确定性,利益成追求的恒久因素朱元璋的反腐呈现出明显的扩大化和不确定性特点,而反腐一旦牵涉了利益集团的博弈,难免会出现扩大化的趋势。尽管反腐会有一些*官吏受到惩处,会有一些为富不仁者受到制裁,也会使一些地方得到相对的太平,老百姓欢欣鼓舞,而究其原委,这些所谓“战果”却大多只是权谋斗争之下的副产品罢了。而扩大化又使反腐或多或少会带有了不确定性。每个人虽然有可能成为一场上层社会博弈的受益者,也同样可能被莫名其妙地牵连进去,成为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