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计提的时间与分录7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1-27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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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8:01
费用当然不能在次月份计提入次月成本,不符合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建议还是按原方法计提做帐。
至于代扣个税,也就是你说的纳税期限所*的问题,税法规定,单位代扣当月的个税应在次月7日前交给税务部门,这是法定纳税期限。当月发放工资当月代扣税款,而你单位实际工作中,实现发工资与做帐月份不在一个月里,交6月个税实际是7月初发工资才代扣现实的,6月份的凭证7月份开的税票,替员工交个税再补扣个税,这个现象是不合理,但这个问题有点复杂,个税征收*实行的是收付现实制,你单位代扣6月的个税实际上7月初才实现代扣行为,按代扣发生行为,税款应在8月1-7号才交。可是按现行*,做帐是哪个月份,就确定是哪个月份,既然做到了6月份凭证里去了,那税款期限就是7月1-7号。
这里要说一下,如按代扣行为发生时间代扣交税的话,交税时,税款所属日期报7月份的(7月份里才实现了而不是你做帐的月份时间),如报6月份日期税务开票系统不然会自动生成罚款的,当然,申报时会引起税务部门质疑的,如问起,你就实话实说,最好要写个报告,先报告税务核准,年底再汇算汇缴,明年从2月起交个税就行了。
保险不建议推迟扣推迟交。因为迟一个月交保险的话,就意味着当月未交,或延期了,医疗管理部门会视为你单位停止了正在治疗员工的医疗保险,会停止对该员工的医疗保险的支出或报销决定。
上有点麻烦,但发工资为什么不提前几天呢,现代人们法制观点和意识都很强,并且劳动法规定又严,可跟单位领导反映反映,能提前就提前,这个事不就可以解决了,这是最好的途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8:02
实务中,由于考勤等要到月底才出来,所以当月工资表往往要到下期才能确定,所以,不少单位将工资费用会递延一个月入账。但这种做法严格意义上是不符合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
实务中,一般是在发放工资时,扣缴个人所得税。不过理论上来说,是应该在计提工资时,就发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了。
建议你向你们的税收专管员咨询,更改是否适宜,否则,更改过程中会出现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另外,按你所述,最多也就延后一个月交个人所得税而已,你想延后两个月,实在有点过份了。难道你们的工资隔两个月才发放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8:02
个人所得税是单位代扣代缴,在发放工资时做此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管理费用----养老失业(如单位发工资代扣代缴养老险就做这个和下个)
应付职工薪酬----医疗、生育、工伤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在交过税后做以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就把计提的冲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