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概念的产生要早于公民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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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7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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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4 18:10
无论是*(人之权利)还是基本权利,从字面上看,二者都是一种“权利”,因此“权利”构成二者的共同点。 在人们所熟知的国际知名的法律文件中,*和基本权利大多时候都是作为同义词加以使用。,但是,在理论上,关于*和基本权利的关系,曾经一直是一个具有很大争议的问题。典型混用的代表是著名公法学家卡尔· 施米特(Carl Schmitt),他在自己《*学说》一书中,将基本权利定义为前国家或者说先于国家的权利。二战后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其实对二者的区分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解释:基本法第一条第二款使用的是“*”字眼,紧跟这一字眼,基本法给出的进一步解释是,“*是世界上每个人群共同体、和平和正义的基石”。而在同一条第三款使用的则是“基本权利”的字眼,并如此加以规定:“下列基本权利作为直接有效的权利约束立法、执法和司法。”显然,就*字面解释来说,二者的不同不单纯在于语词选择上的差别,而且*文本本身还给出了不同的界定。当前德国公法学界的主流观点都承认,*肯定是指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权利,而基本权利则是指*法上规定的权利,它与国家权力相伴生。如果说,*不受国家权力的制约,却还能引导国家权力的话,那么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则是一种相伴生的构成性关系。相比起*,基本权利具有自己独有的意涵。
著名的*和法律工具书《布莱克维尔*学百科全书》中,基本权利被定义为“个人拥有的较为重要的权利;人们认为,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容侵犯或剥夺。…… 随着洛克个人主义学说的兴起,基本权利问题日益突出,引人关注。此后,基本权利被称为天赋*,因而又常被称为*”。中国2004年3月通过的*修正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如此一来,在我国*文本中,就出现了两个不同的语词,“*”和“公民基本权利”,表面看来,二者指向的似乎是同样的对象,即*中所规定的权利。但是,*和基本权利的含义实际上又是不同的。因此,将*引入*,无论是出于如何良好的修宪动机,都已引发了*和基本权利在*文本上的紧张关系,就此来说,学理上分析和澄清二者的关系,是当前*解释学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综合这些理论并结合西方现代发展实践,可以大致归纳出从*到基本权利的四个限缩:一是从普适道德权限缩为民族国家内部的权利;二是从具有普遍道德效力的权利限缩为法律秩序内的制度化权利;三是从内涵各种现实可能性的权利转变成具有科学知识品质的权利;四是从抽象的普适价值限缩为具有特定文化背景的价值相关的实证权利。由此形成基本权利,它不仅仅是规定于法律文本之上的条文,而且还是合乎*标准的实证权利,此外,还是通过科学共同体来加以专业指引的、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具有特定社会效力的权利。就此而言,基本权利可被定义为:它是*在一国的理性科学化、习俗化和制度化。
*转变为一国*上的基本权利。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基本权利又和*有着一种基本的关联。然而,只是将基本权利视为转化为某国法律体系中的*还仅仅是一种比较初步的表达。对于它们之间关系更为确切的描述是,一方面*尽管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却构成了基本权利的目标和实质内容的源泉;另一方面,基本权利并不单纯是实证*中的权利,而且还暗示着一个愿望,也就是说,它们是这样的权利,即有愿望或动机,以*为自身的圭臬,单个或全部基本权利必然提出一个主张,要求*在*中加以实现。由此可以归纳出基本权利的三个基本要素:形式的、实质的和动机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