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2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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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4:56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3号公布;
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9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6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