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形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为什么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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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2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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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9:44
销售无形资产缴纳的营业税,不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营业外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营业活动产生的。如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税金就进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如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营业税就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出售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主要形式,出售人不再保留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不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出售无形资产的情况下,由于出售企业不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应当注销所出售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应的己计提减值准备),出售无形资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与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则作为相应营业外收入的减少或营业外支出的增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规定的其他项目。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专用*的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专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