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29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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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01 06:16
我个人觉得这种行为是没什么道理。
男子黄某在河边钓鱼,没想到却发生了悲剧:因为钓鱼时身处高压线下,不慎触电身亡。黄某家属将柳江供电公司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请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近日,柳江区*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柳江区*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一方面,这个男子的行为应该说是自作自受。高压线的周围本来就不应该去钓鱼,因为很有可能会触电,这已经是常识了,何况供电厂还在高压线的地方设置了警示标志,作为一个正常有常识的人,不可能看不到这些标志,因此供电厂已经尽到合理的提醒义务。
另一方面,作为一名成年人,自己的行为有错,自己应该承担责任,就连*在一审判决中也认为这名男子的行为应该是自己负责,既然如此,就不应该让供电厂承担无过错责任,当然工地才有钱,但是那也是国家的钱,不能你个人执意的要去钓鱼,然后死了,还要让国家赔偿,我认为这是没有道理的。
总之,我认为钓鱼触电死亡后,家属还要向供电厂索赔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供电厂已经尽到了合理提醒义务,这名男子的生死应该是由他自己负全部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01 06:17
男子黄某在河边钓鱼,没想到却发生了悲剧:因为钓鱼时身处高压线下,不慎触电身亡。黄某家属将柳江供电公司起诉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请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近日,柳江区*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5月7日,黄某与朋友韦某等人前往柳江区进德镇一条小河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黄某被高压线电击倒地,韦某等人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将黄某送往医院抢救,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某家属认为,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属于柳江供电公司经营管理,事故发生时,该地点附近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通往河边的小路边草木茂盛,严重遮挡行人观察高压线的视线。因此,柳江供电公司作为事故地点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电公司则认为,黄某是否因触碰高压线路触电身亡存疑,仅有医院的死亡证明,未经*或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不足以证明其是触碰高压电身亡。且该地点高压电线高为4.85米,符合有关规定中关于10KV高压输电线路通过交通困难地区应高于4.5米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地点已经悬挂有警示性标志,且柳江供电公司只是电力运营企业并非电力管理部门,没有设立安全警示牌的义务。同时,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下钓鱼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手持3米多长的鱼竿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其行为本身违反了《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应由黄某自己承担。
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供电厂索赔,我认为是有道理的!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