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29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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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1-15 08:42
被执行人将执行款交到人民*后,人民*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据。
附最高人民*的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七条 交款人直接到人民*交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可以会同交款人或由交款人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交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据;交付票据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内用收取凭证更换收款凭据。被执行人或交款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手续或明确拒绝更换的,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连同收款凭据一并附卷。
第八条 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和人民*采用扣划方式收取执行款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