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12-2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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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义务与权利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不可分割的,二者之间是互动关系。没有义务,权利就不存在;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存在。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理分析
1、法律关系中的对等。
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法律权利都有相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联系、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
这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总量大致相等。
3、功能互补。
享有合法权利有利于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实践中,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履行义务。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在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中,都有权利和义务。这样,人们的社会行为就可以通过法律来调整。
扩展资料:
团员证的发展历史
实行团员证制度是新时期共青团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农村经济*改革初期,一些基层团组织为了加强对外出流动团员的管理,自行设计了团员卡片,注明团员姓名和团内职务,为他们外出时参加团的活动提供方便。
1984年,全团基层工作会议总结了基层的做法和经验,决定在全团试行“临时外出团员证”制度,规定流动团员可以持证参加所到地区团组织的活动,接受当地团组织管理。1985年4月,深圳市第一次团代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正式试行团员证。
试行结果,这项制度对于改革开放条件下加强团员管理,促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是行之有效的。1986年广东全省范围内试行团员证制度,到年底共有279万名团员领取团员证,占全省团员总数的97%。
1987年,团员证试行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国,使团员证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得到验证,并进一步完善了团员证管理的配套措施。1988年5月8日,在中国*主义青年团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关于团员证制度的决议》,决定在全团实行团员证制度。
团员证制度的实行,有助于使团员与组织保持一种有形联系;逐步形成科学的团员管理机制;有助于增强团员意识,督促和保障团员履行义务,行使民主权利;有助于加强团组织之间的广泛联系和协作,促进团的工作社会化,是完善健全基层团组织的重要措施。
一九八八年五月八日,中国*主义青年团第十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决议》。内容如下:
中国*主义青年团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本次大会之后在全团逐步实行团员证制度。
团员证是团员*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实行团员证制度,有助于加强团员与团组织之间的联系,建立起科学的团员管理机制;有助于启发团员意识,督促和保障团员履行义务,行使民主权力;有助于加强团组织之间的联系协作,促进团的工作社会化。
大会认为,实行团员制度,改革现行团员管理方式,对于团的组织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大会要求,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团的基层组织要把实行团员证制度作为团的组织工作改革和团的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确定工作步骤,保证团员证制度的顺利实行。
大会考虑到中国地域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认为在少数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暂不实行团员证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团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