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未婚夫是台湾的公民, 结婚后多久才能申请到台湾居住, 多久才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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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8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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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6 12:50
两岸关系条例经立法院完成修正,93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两岸婚姻新制。陆委会指出,新制最大的差别,就是免除「探亲」期的两岸往返之苦,直接在台「团聚」。此外,增加「长期居留」制,在生活、工作等方面取得许多便利与权益。
这次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就有关两岸婚姻制度的修正原则,主要衡酌整体人口移入、移民政策及现行相关制度,调整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制度,主要包括四个不同权益的阶段亦即,新制的两岸婚姻,取消过去大陆配偶须往返两岸的「探亲」期,而是依结婚时期的长短与不同状况,区分为「团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等4个不同阶段,主要分述如下;
一、团聚:结婚后即得申请来台团聚最长可停留两年。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个阶段不能在台湾地区工作,如 果非法打工,将会被强制出境,同时管制再次入境的时间。
二、依亲居留:即结婚来台团聚满2年或未满2年但已生产子女,可以申请「依亲居留」。政府将考量两岸婚姻数量、移民政策、人口成长率、社会福利成本等各项因素,对「依亲居留」采总量管制,订定数额。
大陆配偶在此阶段,得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许可在台工作,亦即,必须申请工作许可。如果未申请工作许可,而非法打工,将被强制出境及管制再次入境的时间。
三、长期居留:这是新制调整增设的阶段,即获「依亲居留」后,居留满4年,每年住满183日及符合积极要件,得申请在台「长期居留」。原则上没有居留期间的限制,不须申请工作许可,即得在台工作。
有关数额方面,政府仍须考量两岸婚姻数量、移民政策、人口成长率、社会福利成本等各项因素,订定数额。
四、定居:大陆地区人民「长期居留」2年,每年住满183日外,经查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提出丧失大陆地区户籍证明、有相当财产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符合国家利益等积极要件后,得申请在台「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