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收购水分扣量扣价是怎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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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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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16 16:14
国家粮食收购水分扣量扣价规定:
1、收购中,对实际等级指标高于或低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色泽、气味、口味等不正常的粮油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粮油,禁止收购。
2、收购中,对实际水份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国家储备粮油按照本规定“1.2”执行,下同)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扣量。
3、收购中,对实际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低于或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粮油,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或杂质总量)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扣量。
杂质总量符合标准规定,而矿物质指标超过标准时,扣价0.75%(荞麦除外)。荞麦中矿物质每低或高于标准0.1个百分点,增扣价0.5%,低或高不足0.1个百分点者,不计增扣价。
4、收购时,对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生芽、霉变、病害的不符合标准的粮油,其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商定,报同级*批准。如确需收购的,必须当年收购当年就地销售,不得作为国家储备粮油或调出省(区、市)外。
粮食最低收购价*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必要时由*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