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路边停车收费标准 免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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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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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04:43
上海路边停车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收费标准: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收费停车场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收费停车场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
3、收费停车场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备案,并至少保持一年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