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费卡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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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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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9 07:53
初诊未办卡者,身份证未带请到门诊服务台填写《办卡信息登记表》,要如实填写基本信息,以便日后办理就诊卡挂失、退款等业务的信息核查需要。凭身份证或《办卡信息登记表》到门诊一楼收费窗口办卡充值。
扩展资料:
上海(简称:沪、申)是中国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沪杭甬大湾区核心城市,是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是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上海地*江入海口,是长江经济带的龙头城市,隔东中国海与日本九州岛相望,南濒杭州湾,北、西与江苏、浙江两省相接。
上海港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居世界第一,是江海国际性港口,设中国*首个自贸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与安徽、江苏、浙江共同构成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
账户建立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终身医疗保险号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定向用于医疗消费,超支不补,结余滚存,不得提取现金。职工死亡时,个人帐户予以注销,余额按规定继承。
结算发放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为职工申办个人医疗帐户结算卡。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为职工建户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有关资料,15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个人帐户结算卡。及时将资金注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可暂不发卡。
参保人员可持个人医疗帐户卡在本统筹地区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时,用现金支付。
转移继承
参保人员调离本地,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帐户结存额退还本人,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